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积极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发挥外聘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满足学科建设及教学需要,增强学校教师队伍力量,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二条 有利于促进专业建设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建立不为我有、但为我用的灵活用人机制,改善师资队伍的结构,促进学科专业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
第三条 有利于教师双师双能素质提高的原则。外聘教师时,注重实践性教学技能教师补充,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
第四条 坚持“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抓好外聘教师选聘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由二级用人单位负责,二级用人单位要以教学质量为中心,切实抓好质量监管,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三章 分类及聘用条件
第六条 外聘教师指我校事业编制外聘任使用的专兼职教师,主要分为全聘教师、兼职教授、兼职课程教师、客座教授四类。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3、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善于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备胜任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我校师德师风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科研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
4、满足受聘岗位所需要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较好完成课程讲授、学生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任务。承担课程讲授及指导学生任务的还应符合我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
5、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外聘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6、外聘教师要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的发展需要,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加强学科建设为导向,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一般要求学科相符、专业对口。
第八条 全聘教师聘用条件:
全聘教师聘用条件和待遇,按照《闽江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闽院人〔2018〕31号)中的关键岗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兼职教授聘用条件:
由二级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申请聘任,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该类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期一般为三年,学校根据工作任务确定薪酬待遇。
其中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起到支撑作用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愿意在我校工作时间达到二个月以上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的,由人才办按相关规定实施聘任。
第十条 兼职课程教师聘用条件:
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由二级用人单位根据空岗情况和课程开设需要实行聘任,须能胜任特定专业课或实习实训指导课教学任务。劳务报酬由二级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客座教授聘用条件:
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由二级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实行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对于该类教师中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国内外知名学者、政府与企事业领导,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可由学校实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任务
第十二条 外聘教师(不含客座教授)需完成以下职责与任务:
1、认真履行受聘岗位的工作职责,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如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按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提供教学大纲、教案及教学日历,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并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因材施教,课堂教学效果优良。
2、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为师生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促进知识更新和科学研究,为师生的实验、实践、实习提供机会和条件;根据工作职责在本科教育或研究生教育中承担教学或论文指导工作。
3、与我校教师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项目,在聘期内以我校名义申报科研项目,并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申报科研奖项。
4、指导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协助新专业的开发和建设,开展我校与国内外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
5、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中介和帮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的科研合作关系;
6、完成约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章 聘用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二级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申请,按照拟聘用类别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拟聘对象有效的身份、学历、经历、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由二级用人单位聘任小组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拟聘人的思想政治、专业技术水平及胜任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查,做出明确的评价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聘用后,将材料提交教务处审核把关和人事处备案。属于学校聘任的,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聘用国外及港澳台兼职教师,还应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聘任实行协议管理,由所在二级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商定具体内容,双方签订协议后生效。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来校工作有关事宜由二级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特别是承担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应编入相应教研室,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外聘教师提出要求。外聘教师的教学监控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监控体系,接受学校、学生的教学监控、评价、考核。
第十七条 二级用人单位对新聘的外聘教师要建立教学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制订、教案编写、上课的基本要素、基本环节、基本教学规范等。
第十八条 二级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外聘教师保持联系定期沟通,并指派专人负责外聘教师的聘用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二级用人单位负责建立较稳定的外聘教师信息库,储备量不低于二级用人单位定编专任教师的15%,并建立档案,相关信息均应登记入库并及时更新,相关表格、协议及各种证书复印件均应存档。有关信息须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同时二级用人单位要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既要通过校企合作争取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还要做好应用型外聘教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外聘全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按协议规定任务完成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由学校和教师本人共有,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等,作者单位或申报单位必须以闽江学院署名单位。
第二十条 全职聘用教师若符合我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可按规定参加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所在二级用人单位按协议实施聘任。
外聘教师在聘期内经所在二级用人单位许可并报科研处备案后可以我校的名义参加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二级用人单位按要求对全聘教师、兼职教授和兼职课程教师等进行考核。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任资格。考核结果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二级用人单位在每年年底对本单位全聘教师、兼职教授和兼职课程教师的思想政治情况、师德师风情况及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与待遇发放及续聘等事宜挂钩。兼职教授考核可由二级用人单位和兼职教授协商,选择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两类形式之一(年度考核每年年底之前完成,中期考核在聘期执行过半以前完成,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完成),采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形式的,每年仍需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结果由二级用人单位留存。
第二十二条 外聘教师有违约行为或者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二级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和相关教学业务管理部门反映。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依约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教务处 人事处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