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闽江学院关于丧事办理
的规定》的通知
各处(部、室)、各系(院)、各单位:
现将《闽江学院关于丧事办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闽江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月18日
闽江学院关于丧事办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教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父母,下同)逝世的有关丧事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逝世治丧工作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
离休干部、5.12干部、校级领导、原福州师专和闽江职大校领导等教职工逝世,治丧工作由人事处、校工会为主负责,原所在工作单位配合。其家属要求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其送别仪式由人事处、校工会主持。
除上述以外的教职工逝世,治丧工作均由原所在单位负责,人事处、校工会配合。若是统战成员,统战部参加前往慰问。其家属要求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其送别仪式由所在单位主持。
二、花圈置办
教职工逝世,以学校名义置办花圈一面;其配偶、直系亲属逝世,以校工会名义置办花圈一面。置办花圈费用由人事处、校工会包干经费中开支。
三、慰问金发放标准
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发给慰问金3000元,配偶、直系亲属逝世发给慰问金600元。慰问金由人事处、校工会包干经费中开支。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工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闽江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1月18日印发 |